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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批城市更新项目或须配建10%以上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1947次

记者了解到,此前珠海已出台《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快推动第一批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建设,珠海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了微调,拟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包括允许补公项目用地异地落实、拆建类项目只能转让一次、项目两年没动工或取消原有政策、城市更新项目需配建10%以上公租房等新规定。

  允许补公项目 用地异地落实

  按照珠海的现行规定,用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的用地,需要扣除3000平方米补公用地(即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的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三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杂糅,土地布局混乱的问题。

  《意见》提出,城市更新单元内拟安排的补公用地,允许在同一控规编制单元范围内通过等面积土地置换方式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不再要求安排补公用地。据介绍,允许补公用地异地安排,将有利于原地块的整体布局和开发利用,同时也有利于补公用地的规划建设。

  拆建类项目 只能转让一次

  据了解,在以往,不少“三旧”改造项目确定设计条件后迟迟不开工,不断转手倒卖,造成项目建设停滞、产权混乱的现状。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属于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的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前允许转让一次,但新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良好建设记录和诚信度,在珠海没有烂尾工程和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另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后不得改变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但达到预售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预售。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开发主体的稳定性,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

  项目两年没动工 或取消原有政策

  《意见》规定了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即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定期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进行清理,对于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另外,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两年后没有动工,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先给予的规划条件和政策全部取消。这一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城市更新计划管理,促使项目按时动工。

  配建公租房 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意见》增加了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租房的规定。记者了解到,2014年3月31日以后,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批复(即经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下同)且配套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或原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指标批复又经相应层级会议批准同意增加配套住宅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另外,采取政府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方式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挂牌文件相应要求执行。其中涉及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据介绍,这些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的情况,结合项目审批时间和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对公租房的建设要求和产权问题予以分类处理,有利于推动珠海市公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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